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成杰,方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宏山,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司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郧钦
审判员毛进中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