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高中文化,xx夜总会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息县。2008年5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谭XX与女友刘xx擅自进入被害人金xx位于本市宾阳暂住地休息。次日凌晨,谭XX在刘xx离开之后,从衣橱内窃得金xx的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谭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被告人谭XX供认不讳,还有被害人金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谭XX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鉴于被告人谭XX退赔了赃款,且能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08年11月26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黄某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