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妻舅关系。2008年被告因翻建房屋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次将现金交给被告。同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2份,并约定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借故拒绝。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承担逾期归还的利息。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某归还原告樊某某借款23,230元,给付方式: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5,000元,余款18,230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