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4—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高崇华,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银杏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静德,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云南银杏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已与被告云南银杏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882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