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46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袁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龚丽曼
审判员周桃初
人民陪审员姚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