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X号
申请人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近华商住楼B幢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媛,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住(略),身份证号:x。
诉讼代理人陈其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X路X号西景盛典B幢X室,身份证号:x(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序古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6)X号仲裁裁决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9月6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昆明仲裁委)发出通知,通知仲裁庭在2006年9月15日前重新仲裁其受理的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序古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同年9月14日,昆明仲裁委就该仲裁案作出了重新裁决。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因此,本案的撤销程序在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后,即应当予以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娜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