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漂亮宝贝生活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卫平,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长大热能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漂亮宝贝生活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长大热能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漂亮宝贝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漂亮宝贝生活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长大热能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漂亮宝贝生活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市长大热能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邵阳漂亮宝贝生活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宇飞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