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万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杰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昌源花园X幢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祝琼华,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万鸿药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期间,云南万鸿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万鸿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其自由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万鸿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上诉人云南万鸿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红阳
审判员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冯辉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