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成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于2011年4月1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女,成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于2011年4月1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某,被告人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某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孙某在濮阳市内多处张贴“办假证”的小广告,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同年冬天,被告人孙某接到要求办假证某电话后,先后伪造一张名为“李XX”的居民身份证某一张名为“万XX”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
被告人方某在濮阳市内张贴“办假证”的小广告,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2011年3月底,方某接到张XX要求办假证某电话后,伪造了两张居民身份证、一本居民户口薄、一本离婚证。同年4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方某又在韩XX的要求下,为韩伪造了一本结婚证。
案发后,上述假证某均被公安人员依法予以查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某董XX、王XX、万XX、张XX、常XX、韩XX证某,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濮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及刑警大队证某,濮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证某及伪造的假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方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某管理制度,均犯有伪造居民身份证某。被告人孙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又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方某伪造国家机关证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又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某罪。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方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四月十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四月十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何凤英
审判员马朝选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