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诉天门市人民政府土地颁证、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