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龙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号楼X层D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X路X村。
代表人姜某乙,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勇、周某某,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河南润龙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华,上诉人河南润龙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甲,上诉人姜某甲,被上诉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红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