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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河南润龙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姜某甲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九村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龙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号楼X层D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X路X村。

代表人姜某乙,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勇、周某某,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河南润龙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华,上诉人河南润龙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甲,上诉人姜某甲,被上诉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红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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