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马某某货款x元,被告同意在2010年7月1日前付清,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00元,其余利息原告予以放弃;如被告在2010年7月1日前未还清上述欠款,则被告需从2008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5.4%(计算基数为x元)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之日;
二、本案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1927.50元,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Ny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