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男,扶沟县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一审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涛,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律顾问。
上诉人韩某甲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