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某,女,汉族。
原审被告袁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某、原审被告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