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刘某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某的妻子万平,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孟某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某的妻子万平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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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石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