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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

负责人高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何某的妻子周某香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26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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