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
负责人高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何某的妻子周某香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26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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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