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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某在2012年6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孟某之妻万平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0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石毅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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