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
上诉人葛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葛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艳英、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涵、吴光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