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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宁陵县运输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负责人郭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何某某,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宁陵县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以下简称宁陵工行)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宁陵县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宁陵运输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宁陵运输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宁陵工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宁陵工行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不合法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宁陵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宁陵工行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陵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辉、何某某,被上诉人宁陵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王金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张晓华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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