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67岁
原告张某某,男,54岁
原告吕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江西正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江西正制(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某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刘某甲、张某某、吕某某诉湖南省郴州市某某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许可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2010年7月5日原告刘某甲、张某某、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张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朱承岗
人民陪审员叶志成
二0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