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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张某某、吕某某诉湖南省郴州市某某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67岁

原告张某某,男,54岁

原告吕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江西正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江西正制(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某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刘某甲、张某某、吕某某诉湖南省郴州市某某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许可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2010年7月5日原告刘某甲、张某某、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张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朱承岗

人民陪审员叶志成

二0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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