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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曾用名阿某木•买买提),男,19岁。2010年3月14日因偷盗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19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2日被抓获,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取保候审,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阿力木•托合尼亚孜(曾用名阿某木•托赫尼亚斯),男,20岁。因本案于2010年4月12日被抓获,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取保候审,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及翻译秦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2日13时至17时许,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买尔担•亚生(另案处理)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三小附近、南阳路X路口、东风路X路口、农业路X路等处对路人连续实施扒窃,共盗窃被害人齐xx、齐永x、肖x、魏x等四人的三新牌S30型手机、三星牌C158型手机、天语A992型手机、大显X909型手机共计四部。后在伺机行窃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四部手机价值124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齐xx、齐永x、肖x、魏x的陈述,同案犯买尔担•亚生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盗窃价值1240元,属数额较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均能自愿认罪,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曾因偷盗受到过行政处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阿力木•托合尼亚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里木.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阿里木.托合尼亚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邱红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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