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清流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计生征字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982元。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04年11月9日前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982元及本案执行费和其他执行费用1,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3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罗来发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赖跃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