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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莫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时代广场1、X栋二楼。

代表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景南夫,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良荣,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男,38岁。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莫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飚

审判员朱传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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