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孩,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荥阳市X村“河南省先锋国学院研究院”女生宿舍院门口看见该校女生程某独自一人在路边玩手机,遂用砖头砸向程某,后将程某手里的一部“朵唯S500”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5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某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