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宅基地纠纷,2011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持械闯入滑县X村王某X家,将王某X及其父母王某X、谢XX打伤,经鉴定王某X、王某X、谢XX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民事部分已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王某X、王某X、谢XX的陈述,2、证人王某X、王某X、王某X的证言,3、损伤鉴定书,4、伤情及现场照片、情况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