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乔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崔某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理事长。
原审被告催某某。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崔某乙。
申请再审人徐某某、乔某某、崔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新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5日作出(2007)新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徐某某申请再审称,信用社的张梦连和我是同村的,他爱人是我门上的,所以我信他,才在那合同上签了字,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担保的。请求追回被骗的6300元现金。
申请再审人乔某某、崔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中级法院依法解除我等被骗的、无效的、显失公平的、不是出自本意的签字等民事行为,依法追回我等被骗的现金。
被申请人新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答辩称,申请人的签名是事实,担保是事实,原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对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本人的签字均无异议,且徐某某、乔某某均已偿还6000元本金及利息,申请再审人申请称是在被骗的情况下为贷款人作担保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徐某某、乔某某、崔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吴明栓
审判员张庆恒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