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XX省XX市X区X街X号XX局X公司家属院,助理工程师。
被申请人XX,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武功县X镇街道,农民。
本院受理XXX请执行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申请人XX主动返还申请人x元彩礼。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马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