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桂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被告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原告被迫离家出走,外出务工,被告已有外遇。故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谭某辩称,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育有两个男孩,很少为生活不快发生口角,夫妻分居是原告有了新欢所致,被告没有外遇,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10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谭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谭某×。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三间两层砖混结构平顶房屋一处,是婚前被告父母所建,婚后分家分得,生小孩借的钱已还完。被告称,房子是父母建的,生小孩时欠自己姐谭某琴8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夫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桂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饶培杰
审判员刘其君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小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