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厦民初字第249-X号
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x,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戴恩郡。
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大泓、马某某,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福来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国泰大厦X层F座。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林某某,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蚌埠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下称美国花旗参总会)与被告厦门福来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厦门福来了公司)、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百大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国花旗参总会于2006年9月27日以已与厦门福来了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蚌埠百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蚌埠百大超市的起诉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撤回对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判长刘新平
审判员曾聆
审判员刘文珍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