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政,漯河市郾城区孟庙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薛某某,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