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262-X号
原告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勇明,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陆霖,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青、邓某,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原告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