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力,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晚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陈宏,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成都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蒋某某于2006年10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晚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蒋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蒋某某撤回对成都晚报社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蒋某某撤回对成都晚报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05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计805元,退还给原告蒋某某。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曾英
人民陪审员曾彤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