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
负责人程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自贡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文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电信自贡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文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电信自贡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慈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2984。5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人民陪审员徐登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