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X发生矛盾,李某某用巴掌和拖鞋对李X进行殴打,致李X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李X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李XX、尚X、梁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开封县公安局提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X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