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民权县310国道北侧交警大队对面“三田轮胎”门市部门前盗窃梁新黑色“小鸟”电动车一辆,价值11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梁新、证人温某某、陈某某、耿某某、司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