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丹丹,上海欧瑞腾(略)事务所(略)。
被告童某1,男。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童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2000年9月登记结婚,2002年8月生育一女名童某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甚好,但2009年被告染上毒瘾,并以贩养吸。2010年被告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告认为,原、被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童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X路某号某室住房。案件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童某1离婚;
二、双方离婚后,婚生女童某2随原告孟某某共同生活;
三、上海市X路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孟某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孟某某负责归还;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