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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周某探视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被告周某

案由探视权纠纷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经本院判决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女吕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要求确定探望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第一、第三周某周某下午13时至下周某上午7时30分为原告吕某探望吕某的时间(具体方法:每月第一、第三周某周某下午13时原告至吕某的学校接吕某,下周某上午7时30分将吕某送回学校);

二、每年春节农历初一至初三、5月3日、10月4日至6日均为原告吕某探望吕某的时间(具体方法:每年农历初三、5月3日、10月6日晚上20时将吕某送回被告居住地)。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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