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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旺,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蔚、范芳,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济源市X镇X村枣西居民组非法组织开采小煤矿。5月20日下午,受王某某雇佣的王某军在该非法开采点采煤时中电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王某军家属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王某某潜逃后于2009年12月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赵某、许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鑫源煤矿给枣疙瘩居民组照明用电及烧煤协议,济源市国土局证明,济源供电公司邵原供电所证明,调解协议及现场照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矿,因而发生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潜逃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赵某青

人民陪审员崔静静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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