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东辉纺织厂。经营场所荥阳市X镇X村。
经营者赵保东,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荥阳市东辉纺织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某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荥阳市东辉纺织厂因与被上诉人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永、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