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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女,通许县人。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已于2010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中原分局抓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娄某某因犯盗窃罪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年9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娄某某窜至玉皇庙镇张东志的门市部门口盗窃电动车(价值1688元)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还失主,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郝善林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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