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九七九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
第六九七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
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
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二罪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
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二次施用毒品之地點都在臺北縣三重市○○
○路全國戲院公廁內,並非原判決所認定的一次在三重,一次在北投,故
其應屬接續犯云云等事實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
,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張春福
法官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