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6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45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7420元(原告已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