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朱骏
代理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