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
原告张某甲,男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颜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骆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身份同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身份同原告张某甲。
被告上海某工贸合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上海某工贸合作公司于2010年6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丁某、张某甲、张某乙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9.50元由被告上海某工贸合作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