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郑州市二七区X路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某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
上诉人阎某甲与被上诉人阎某乙、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某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阎某甲于2009年12月18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阎某甲在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某X组X号的拆迁房屋中享有拆迁补偿安置面积73平方米房屋的权利,并确认阎某甲对该73平方米的拆迁房屋享有领取过渡费的权利。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阎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