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X村X号X室,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现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X村X号X室,该地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