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X村X号X室,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现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X村X号X室,该地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