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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周某某、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客户(略)。

委托代理王新阳,该行客户(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被告曾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周某某辩称:借款是实,请求分期偿还。

被告曾某某辩称:担保是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于2009年11月3日与被告周某某、曾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周某某发放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6.372%,超期利率为年利率8.2836%,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周某某发放了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周某某订定于2010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于2011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011年4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超期利率年利率8.283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曾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共计人民币1120元,被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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