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原告孙某
被告孙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孙某与被告孙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孙某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