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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孙某与被告孙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

原告孙某

被告孙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孙某与被告孙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孙某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虹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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