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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女,4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张爱萍,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69岁。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韩某某。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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