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流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物流公司诉称,2005年3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服务协议”,将其自有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双方约定由原告代办、代买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事宜,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00元。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08年8月起,拒不缴纳服务费,且该车在经营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车辆养路费4911元、保险费x元,被告一直拒不交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行为,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故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物流公司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所诉被告马某某身份基本情况的有效证据,其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哈波
人民陪审员录小宾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勾彦婷